(2024年9月5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则
文化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产业振兴发展
第四章
文旅融合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唐山陶瓷文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
产力,促进中国北方瓷都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陶瓷文化保护传承、产业振兴促
-1-
进、文旅融合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振兴中国北方瓷都,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创新引领、开放带动、统筹推进、区域协同的原则,弘扬陶瓷文
化、创新陶瓷产业、发展陶瓷旅游、推进合作交流,彰显瓷都品
牌魅力。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国北方瓷都振兴工
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
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陶瓷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陶瓷文化保护传承和文旅融合发展的指导、协调
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教育、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
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
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就下列事项推动本市与邯郸、邢台、
保定、石家庄等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交流合作:
(一)搭建陶瓷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推进陶瓷产品质量、原
料、器型、色彩等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陶瓷产业联盟,研究制定区域性陶瓷产业发展规
划,协同开展品牌建设、技艺传承、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等活动;
-2-
(三)协同开展陶瓷文化研究和传播,支持相关企业、行业
协会、博物馆、非遗保护中心等联合举办陶瓷艺术展、研讨会、
技能竞赛等活动,设计打造精品陶瓷文化旅游线路,推动陶瓷文
化旅游带建设;
(四)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开展
相关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
(五)其他可以依法开展区域协作的事项。
第七条
陶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参与
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
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支持社会力量和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与中国北方瓷
都振兴促进工作,推动陶瓷文化、陶瓷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文化对产业转型升
级的积极作用,深入发掘唐山陶瓷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和价值,
提升陶瓷历史文化资源的功能和活力,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市场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中国北方瓷都特色的文
化品牌。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陶瓷文化资源实行名录保护。
下列与唐山陶瓷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列入名录:
-3-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点的不可移动文
物;
(二)已经认定的可移动文物;
(三)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
性传承人;
(四)已经公布的历史建筑;
(五)已经公布的工业遗产;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陶瓷文化资源。
第十一条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
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
保护管理制度。
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陶瓷文化资源仍在生产、使用的,所有
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建立生产、使用档案,合理利用,并采
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毁、灭失。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陶
瓷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内容包括文化资源的名称、
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管理人和相关说明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破坏保护标志。
退出名录的,不得继续使用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陶瓷文化资源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政策扶
持机制。
-4-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
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开展陶瓷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
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支持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六)支持其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开展创作工作: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优先支持安排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项目;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提供便利条件;
(四)其他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博物馆的建设与管理,
展示唐山陶瓷历史,弘扬陶瓷文化,提升中国北方瓷都文化影响
力。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开办陶瓷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陶瓷文化相关藏品
捐赠或者出借博物馆、陈列馆和其他收藏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
第三章
产业振兴发展
-5-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陶瓷产业振兴发
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巩固提升卫生陶瓷、日用陶瓷、艺术陶
瓷、特种陶瓷等产业发展优势,加快发展结构陶瓷、功能陶瓷等
陶瓷新材料产业,构建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高端高质、集
约集聚、低碳环保、展销一体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陶瓷产业高端
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融合化发展,打造世界优质卫生
陶瓷产销基地、中国骨质瓷质量标准化示范基地、中国北方综合
性陶瓷集散中心。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陶瓷产业链,加强重
大项目引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互联共生、集约高效的产
业链生态,形成产学研用协同联动、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上下
游产业配套衔接的产业格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
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构建利益共享、资源互
补、协同发展的产业共同体,支持其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
大科技项目。
支持企业对接京津冀创新资源,建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
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促进陶瓷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应用,推
动智能制造和工业设计等创新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参
与制定、修改陶瓷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6-
准、团体标准。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国家轻工业陶瓷质量监督
检测唐山站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
监管。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知识产权保护,
构建陶瓷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大创新性制瓷工艺、技艺和器型
设计等方面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推动唐山骨
质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侵害陶瓷企
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品牌、地理标
志的保护、扶持、宣传、推广和应用,提升唐山陶瓷、唐山骨质
瓷等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陶瓷企业进行品牌培育和推广,提升地理标志集
体商标的市场认知度,加强品牌培育示范,建立陶瓷文化品牌体
系,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
陶瓷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陶瓷龙头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
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广普及智能化、自动化的先进设备
和应用场景,建设智能工厂、共享工厂和共享平台,提升设计、
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中小企
业分层分类进行数字化转型。
-7-
第二十二条
陶瓷企业应当主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新要求,
推广应用绿色制造、治理等技术,推进绿色节能项目建设,开发
多功能、绿色环保型陶瓷产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环
保绩效引领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陶瓷产业优势,吸
引国内外陶瓷企业在本市设立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企业
开展对外投资与技术研发合作,加强产品、服务、技术、品牌、
标准输出,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发挥港口、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
甸片区等优势,创新陶瓷市场营销模式,引导陶瓷企业以市场采
购贸易方式出口,扩大陶瓷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范围。
依托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搭建唐山陶瓷电商直播平台,推
介唐山陶瓷产品。支持企业参加国外大型产品展会,建设境外产
品营销平台和跨境电商海外仓。
第二十五条
支持领办、创办、参办大师工作室,完整保存、
传承陶瓷技艺,通过师徒传承、家族传承培养后继人才。留住和
吸引陶瓷人才为陶瓷产业服务,鼓励唐山籍优秀陶瓷人才返乡发
展。
第四章
文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本地陶瓷文化资源,
-8-
发展陶瓷文化创意产业,打造陶瓷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平台,开发
高附加值的陶瓷文化创意产品,提升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培育陶瓷文化旅游新业态,加强陶瓷文化景区建设,创建陶
瓷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打造以陶瓷文化为核心的系列旅游衍生产品。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融入
中国北方瓷都文化特色,将陶瓷文化元素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
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推动陶瓷文化特色小
镇、主题公园、特色文化街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陶瓷文化
遗产的活化利用,开发陶瓷文化旅游项目,培育陶瓷文化旅游品
牌,打造一批集城市记忆、知识传播、创意文化、休闲体验于一
体的陶瓷文化场景;将陶瓷文化列为本地旅游形象宣传内容,组
织开展线上线下系列宣传活动,弘扬陶瓷文化,促进陶瓷文化旅
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陶瓷企业、工业园区、工业展
示区等开展工业旅游,打造以陶瓷为主题的研学旅游示范基地,
开发观赏、体验、科普、展示等陶瓷文化旅游项目,扶持和培育
一批陶瓷工业旅游产品,引导陶瓷工业旅游与城市商贸、文创、
会展、节庆融合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9-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陶瓷产业
项目,在资金、用地、用人、用能、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方面
给予扶持,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陶瓷企业降本增效。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陶瓷产业列入市、县
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引导各类资金投入陶瓷相关企业和产业园区
建设。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陶瓷企业中长期信贷投放,
提高陶瓷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支持陶瓷
企业技术创新、智能制造、品牌建设、上市融资等。
第三十二条
通过陶瓷博览会、陶瓷文化论坛、陶瓷展赛等
形式,建立对外交流平台,推介唐山企业和产品,树立唐山陶瓷
会展的品牌和地位。支持引进国际会展高端资源,推动会展与陶
瓷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陶瓷企业、文化研究机构、民间团体、代表性传承人通
过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创作、优秀作品展演等方式,对外开展陶
瓷文化传播、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陶瓷产业发展需
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
进,支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职
业学校、科研机构之间双岗互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
-10-
与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完善
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陶瓷产业人才需求预测,编制紧
缺人才需求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陶瓷领域的专业建
设。鼓励和支持从事陶瓷研究、设计、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建
或者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学基地、实训基地。
第三十四条
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系统梳理本行政区
域内陶瓷企业的分布和规模,科学、精准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
施,监督、引导和推动陶瓷企业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对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并且
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的陶瓷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除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
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要求其普遍停产停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国北方瓷都振兴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陶瓷产业振兴促进
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
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11-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
发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