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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6-09-01  来源:中国政府网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2024年11月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唐山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
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
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解
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
环境日常工作。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市积极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与
相关地区共建市场一体化监管机制,在市场准入、政务服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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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同标”等方面开展跨区域合作,扩大政务服务跨区域通办范围,
加快推动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跨区
域互认通用。
第四条
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唐
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在行政体制、政务服务、投资、贸易、
金融等领域,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先行先试各项政策,发挥
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市直部门将各类首创性工作优先安排在中国
(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等开展实施。
金融监管、税务、海事、海关、边检、民航、邮政等驻唐单
位应当依法履行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的监管
职责,协助争取上级对口部门支持,推进有关制度创新措施落实。
第五条
本市依托河北省统一的企业开办平台,在不改变原
登记机关的前提下,由受理申请的首问办理机关指导申请人自愿
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打破地域限制,推行企业开办“市县
同权,全市域通办”。
申请人可以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发票申领、
参保用工登记、公积金缴存、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申请材料齐
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单位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
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在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
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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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可以根据名称
登记相关管理规定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办
理变更登记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许可实
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更换新
证或者延续使用。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设定
模糊性条件和兜底条款。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
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的事项,有关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对于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
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
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已经通过线下受理的事项,不得要
求补填网上流程。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专用窗口,协调处理申请人的疑
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依法精简办税资
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压减办税时间,拓宽办税渠道,
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充分运用信息化手
段,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信息和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
及时对经营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
水平。
第九条
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主管机关和工作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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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健全投诉举报和受理转办批办制度机制,依法为经营主体提供
信息咨询和投诉举报等政务服务。对经营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诉
求,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够即时答复且属于受
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办、督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
结,并答复诉求人和反馈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机构。
第十条
本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
规证明服务模式。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可以采取以专项信用报告
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的政府服务清单,明确适用对象和适用场景,
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经营主体可以在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幸福唐山APP、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自主打印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基本建设投
资、消防安全、医疗保障、人社、公安、税务等领域无违法违规
证明。经营主体已经提供专项信用报告的,有关单位不得再要求
其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够
通过直接取消、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证明
免提交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本市相关单位开具证明。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
策目录清单,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政府
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予
申报、直接享受;确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合理
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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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北惠企利民政策
通平台,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主动精准推送惠企政策,并给予
指导帮助。
第十二条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投资承诺制”
等改革,建立政府制定标准、部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行
业有效监管的运行模式,精简工程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
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
高审批效率。
优化适应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市场准入环境,支
持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立与市
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
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第十三条
海航、海关、商务、海事、边检等部门应当建立
跨部门、跨区域的口岸管理协调机制,优化口岸业务办理流程,
持续完善口岸功能,支持和推进大宗散货智慧监管平台、集装箱
一站式业务办理平台和“智慧口岸、数字国门”场景化试点等智
慧港口建设。
支持和推进曹妃甸国际贸易综合服务中心、RCEP唐山企业
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一站式外贸综合性服务。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建立完
善常态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可持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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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
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
贷和首贷比例,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综合应用风险补偿、担
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手段,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为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
完善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整合共享市场监管、
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
息,为经营主体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经营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
票、债券等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五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持续优化人才政策,全
方位培养、引进、使用、服务人才。在人才队伍建设、用人主体
支持、人才发展环境优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入唐人才在职
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社保、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
面提供保障或者便利。
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来唐、留唐、
回唐岗前培训、就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
生等青年到基层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合
作,支持国家级实验室、省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
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唐山布局,共建一批具有唐山特色的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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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平台、中试平台、产业化平台,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
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并完善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机制,完善
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自
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培育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品牌、
精品版权,优化企业知识产权国内国外布局。
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平台
等建设,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发挥行业
协会、仲裁、中介服务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行政
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第十九条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情势
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合理设置过渡期,为经营主
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
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二十条
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经营权利以及其
他合法权益。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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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主体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
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法人
财产与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
经营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
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
领域特点、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
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
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其他行业、领域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
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
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
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抽查范围。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
法定程序,影响、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
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
实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公
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整合律师、公证、司
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针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加强
对经营主体帮助、指导,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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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合理配置
纠纷化解资源,为经营主体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加大涉企
争议化解力度。
第二十三条
支持唐山国际化仲裁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与国
际贸易投资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与境
外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交流合作,为经营主体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引
进工作,搭建涉外法律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律师等法律服务
人才在服务经营主体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和风险防范等方面
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
治理,加快城市更新,营造生态优美宜居、城市文明和谐、社会
平安稳定、公共服务完善的城市环境和鼓励创新创业、亲商安商
的氛围,打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经营主体发展的
区域特色营商环境品牌。
传承和弘扬大钊精神、“特别能战斗”精神、“穷棒子”精神、
“当代愚公”精神和“抗震精神”为代表的唐山精神,展现唐山
英雄城市、英雄人民的城市形象;传承和弘扬评剧、皮影、乐亭
大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深化文旅融合和
开发,进一步提升唐山文化软实力。
第二十五条
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承
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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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治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闻
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
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严厉打击捏造、歪曲事实,造
谣诽谤,损害经营主体声誉的行为。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
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发
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
益的,依法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
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违反
本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
创新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
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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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
发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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