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唐山市陶瓷协会!
0315-5773285 数据填报
微信公众账户
知识产品保护 · 创新驱动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6-08-29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
-1-
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
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
场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
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
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健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维护
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
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2-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
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
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
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
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
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
-3-
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
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
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
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
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
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
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
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
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
-4-
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
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
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
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
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
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
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三)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
行有奖销售;
-5-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
第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
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
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
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
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
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
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
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
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
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
-6-
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
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
秩序。
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
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
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
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
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
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
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
-7-
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
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
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
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
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八条
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
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
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
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
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
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8-
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
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
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
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
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
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
-9-
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
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
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
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
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第三十九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
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
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
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
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
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
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第五章


第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上一篇: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下一篇: 河北省专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