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5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专利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运用,保护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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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
优化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管理,将
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
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将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以及专利的运用、
保护等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促进专利创造
与运用、保护、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
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
促进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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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作为衡量单位
创新能力的指标。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
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
第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增加研究开发专
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促进企业职工和技术人员发明创造,加强
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
第九条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
校与企业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
新联盟等多种产学研合作方式,发挥企业在发明创造方向选择、
专利运用中的主导作用,促进专利资源的利用,实现专利技术产
业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
进专利的有效运用,支持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产
业化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和标准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以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优
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方式转化专利:
(一)自行实施;
(二)合作实施;
(三)许可他人实施;
(四)开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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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
(六)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七)其他方式。
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
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第十三条
单位被授予专利权和转化专利后,应当落实职务
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
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可以由单位规定或者与发
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约定;未规定也
未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最低标准的奖金;
(二)将专利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
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专利的营业利润中
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三)将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的,从许可净收入或者
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四)利用专利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
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许可净收入、转让净
收入或者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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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骗取专利奖励、
资助的,由实施奖励、资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
取如下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追回资金,撤销奖励、资助;
(二)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专利奖励、资助申请;
(三)向社会公示其骗取专利奖励、资助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
月2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通过的《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